2020年7月7日星期二

国安法打击港金融中心地位 外国组织须交财政资料

陈淑庄

国安法《实施细则》有特别条文针对「势力」,明文要求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需在警方要求下,详细交代包括在港的活动及个人和收入等资讯,令警方可全方位兼无限制权力下对不同组织作全面监控。

直接打击中心地位

《实施细则》列明警务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罪行所需要,可在保安局长批准下,向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其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并规定该组识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需按指定方式,向长提交包括在港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来源及开支等指明资料。

至于何为政治性组织,《实施细则》定义为在海外或台湾政党,以及「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组织」;至于代理人定义,除包括任何接受台湾和海外组织指使、监督、雇用人外,就算受补贴或资助,以至收受金钱或非金钱报酬亦包括。

若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除非可证明已经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公民党立法会陈淑庄指《实施细则》连海外政治组织都适用,「再一次反映呢条系全球性法律,唔单止影响一小撮人」,同时直接打击国际金融中心、亚洲通讯枢纽地位,「每个组织都要受审查,仲边有机构愿意嚟香港落脚?政府又凭乜去审查人叫人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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