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9日星期五

【投书】吕耿松:上访申诉书

【大纪元2012年11月09日讯】申诉人:吕耿松,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九莲新村31幢110单元108室,邮编310012,电话88057334。
被申诉人 浙江警察学院,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傅国良(院长),电话87787152。
申诉事项:被申诉人违法阻止申诉人参加房改,要求上级主管机关公正处理,归还申诉人的公民基本权利。

事实与理由

我于1983年杭州大学历史系毕业后,分配到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省公安干部学校1985年改为浙江公安专科学校,后又升格为浙江警察学院。1993年,我因言论自由问题被公安专科学校辞退。从1983年到1993年,我在浙江公安专科学校工作了十年,教过1985、1986、1987、1988、1989、1990六个年级的学生,带过一期交警班(1983年至1984年我在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局湖滨派出所实习,1991年至1992年我在海宁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锻练),为该校培养基层警官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也为该校的发展出过一定的力。1992年,该校分给我九莲新村31幢110单元108室住房一套(小套,不到30平方米)。从该校出来后,我一直住在九莲新村31幢110单元108室,因家庭经济困难,未曾买过商品房。

1995年房改的时候,浙江公安专科学校以我已不在校工作为由,没有让我参加房改。不久我了解到,许多离开学校多年的人都参加了房改,就是我一个人除外(大概是我因政治原因离开的缘故)。于是我去找学校要求买房,但学校说房改已经停止。后来我从社区了解到,房改没有停止,没有参加过房改的人仍可以参加,这是国家的福利政策,每个公民都可以享受,也是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此后我每年都找学校要求买房,但校长推给后勤处,后勤处推给校长。2011年8月,我到该校去付房租,由于以前交房租的发票丢了,房租就从房改的那天算起,一次性交了一万多元,相当于房改时买房的钱,也就是说,我为本来属于自己的房子交了一万多元房租。我去杭州市房改办和浙江省省直机关房改办询问当年的房改政策,对方回答都是没有参加过房改的人现在仍可参加,这个政策一直没有停过。这个说法跟街道和社区的说法是一样的。杭州市房改办的人还骂了浙江警察学院,说这种单位"太可恶",故意刁难人,并说这是侵犯人权的。9月份我去浙江警察学院找后勤处要求买房,后勤处将我的申请交给院长,院长要后勤处去调查我另外地方有没有房子以及我的经济状况。以后我每个月都去学校。12月12日,后勤处的王处长和丁处长对我说,他们调查过了,我没有房子,家里也确实很困难。说他们已打报告给院长了,只要院长同意就可以把房子买给我。于是我去找院长傅国良,但傅国良到国外考察去了,我就给傅写了一封信。2012年1月10日我打电话给傅国良,问他有没有收到我的信。他说收到了,他批了意见,叫我去找后勤处。第二天我去找后勤处,后勤处的说法已跟以前不一样了。处长说,院长办公会议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不同意我买房。此后,我多次向浙江省警学院的主管部门浙江省公安厅上访。2012年7月17日浙江省公安厅厅长接访日,我再次上访,公安厅副厅长张景华接待了我。他说,按国家有关政策,独立成套的公有住房是可以出售给合法承租人的,但他认为我的住房不是独立成套的。我向他解释说,我的住房完全符合独立成套的标准。他说会去看原图纸,如果符合独立套成的标准,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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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 http://epochtimes.com/gb/12/11/9/n3726014.htm【投书】吕耿松-上访申诉书.html  美东时间: 2012-11-09 02:59:22 AM 【万年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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