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3日星期一

港警滥权实录:防暴警向记者群不断喷椒 无故将一名记者箍颈拉出 疑老屈踢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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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防暴警向记者群不断喷椒 无故将一名记者箍颈拉出 疑老屈踢警棍
群不断喷椒 无故将一名记者箍颈拉出 疑老屈踢
  • Date 2020-03-21
  • Case ID 46056

晚上近11时,元朗又新街有失控警员对记者群无目的喷发,其间有一名防暴警员强行「箍」走一名穿着反光衣记者横越马路,带到一角截查,该名记者被「长时间审问」後释放。

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
普通袭击
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1年。

《警察通例》第39章第39-05条:
在事发现场的人员,须:
(a) 以互谅互让的态度,尽量配合传媒工作;以及
(b) 不应妨碍传媒的摄录工作。?

《香港法例》 232 章《警队条例》第 54(2) 条:
(2)警务人员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众地方、或於任何船只或交通工具上,不论日夜任何时间,发现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怀疑已经或即将或意图犯任何罪行者,该警务人员采取以下行动,乃属合法——
(a)截停该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供该警务人员查阅;
(b)扣留该人一段合理期间,在该期间内由该警务人员查究该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时候犯了任何罪行;
(c)向该人搜查任何相当可能对调查该人所犯或有理由怀疑该人已经或即将或意图犯的罪行有价值的东西(不论就其本身或连同任何其他东西);及
(d)扣留该人一段为作出该项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间。

如警务人员并没有合理怀疑而采取上述行动,即属违法。

相关事件:0321元朗721袭击事件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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