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星期一

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基本法》第22条不适用于中联办

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受访资料图片
司长受访资料图片 ? 网络图片

(来源:法广RFI 作者: 弗林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司长郑若骅4月27日出席了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她在会上并再度谈到有关《》第22条与中联办关系的争议话题。她提出,中联办“是代表,不是中央所属各部门”。她并重申,《基本法》第 22 条不适用于中联办,但表示中联办仍需要守法,法律理据是《宪法》第五条。

据香港电台报道,郑若骅在会上重申,要理解中联办运作时,要知道根据《基本法》第12条,特区直辖于中央。而中联办得到中央授权,作为中央代表,需要监督香港,包括有无违反“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落实,又说监督权的基本原则,假若只是发表意见,是绝对有权力。面对泛民派立法会邝俊宇提出质疑,中联办是否“无王管”,郑若骅则回答称《宪法》第5条写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及法律,国函(2000)第5号亦写明,中联办及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基本法》及当地法律。

此外,邝俊宇在会上指责郑若骅没有捍卫香港司法独立、“一国两制”及《基本法》,愧为司长,又问及《基本法》22 条的风波。郑若骅则解释称,中联办前身是新华社,在 1997 年前已经存在,不是第 22 条中,需要香港政府同意才能成立的部门,第 22 条不适用于中联办。议会阵线立法会议员毛孟静另质疑,《基本法》未写明中联办有监督权,以及监督权范围、如不聆听会有何法律后果;郑若骅则回答称,“监督权”是因为《基本法》第12条写明香港直辖中央,权力来自中央授予,故中央定有监督权,会关心、出声及发表意见。她强调,提出意见后不会代替香港政府做事,“香港政府在高度自治下,仍要自行操作去做,不存在干预”。

同样就这一在近期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香港前政务司长陈方安生23日曾发表不同意见。《明报》的相关报道指出,陈方安生指出,《香港基本法》第22条是落实“一国两制”的关键条文,清楚约束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无一部门例外。她对此强调,“两办”肯定受《基本法》第22条规管。她进一步说,回顾2000年1月新华社香港分社易名中联办时,国务院曾发公告,列出中联办的五个职能,但当中未有提及对香港有监督权;公告并强调中联办及其人员“将严格遵守《基本法》和当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职责”。此外,时任中联办主任姜恩柱当时也指出,中联办与香港特区并非隶属关系,不会干预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同样就这一话题,郑若骅还最新向媒体表示,毋须就此事提请人大释法。她称,因为只要整体正确地理解《基本法》,就可以看到中联办并非“中央的各部门”,中联办是中央政府代表。当被问到如果中联办在未来香港立法会选举时,明确表明支持某些候选人,是否属于干预,郑若骅回答说,任何人都可以支持或不支持任何人,每个选民都有独立权力去选择投票给认为对的参选人。另据“立场新闻”报道,会议后郑若骅还在回应提问时,再解释“干预”的说法,指是本身没有权力,才算是干预。她又举例称,有国家发表报告,或制裁其他国家,才算是干预,因为本身没有权力,但中联办获授权关注香港,就不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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