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0日星期六

港警滥权实录:1111被捕女子疑遭老屈袭警 有片佐证警长冲前撞人後自己仆倒 律政司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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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1111被捕女子疑遭老屈袭警 有片佐证警长冲前撞人後自己仆倒 律政司撤控
实录:1111被捕女子疑遭老屈 有片佐证警长冲前撞人後自己仆倒 撤控
  • Date 2020-06-19
  • Case ID 63520
  • 相关人物/单位 Related unit(s) 九龙城警区刑事调查队

2019年11月11日「三罢」当日,22岁女巿场推广员被指在理工大学附近袭击警署警长,2020年5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控袭警,案件2020年6月19日再提堂时,控方申请撤回控罪,且不反对辩方的讼费申请,裁判官下令袭警罪撤回,兼得讼费。辩方随即在庭上表示,有片段拍摄到涉案身穿便服的警署警长从後冲前撞向被告,再自行向前跌倒,随後拿出警棍指着被告,与控方指称案情截然不同,要求法庭记录在案。

明报向警方查询是否知悉辩方的指称,及涉案警署警长有否违反任何警员,警方没正面回覆,只表示2020年5月7日警方检控被告一项袭警罪,九龙城警区刑事调查队经全面及深入的调查,徵询律政司意见後撤销控罪。警方重申,调查时会根据实际案情及蒐集所得的证据,以不偏不倚专业态度处理每一宗案件。

有大律师表示,如辩方的片段确实反映案发情况,涉案警员可能有给予假口供之嫌,甚至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妨碍司法公正等罪行。

报称从事市场推广员的曾姓女被告(22岁),原本控罪指称她於2019年11月11日在理大近陈丽玲楼袭击警署警长A。

获撤控的曾晓慧在庭外与母亲相拥,激动落泪,朋友亦上前祝贺。她形容自己「好好彩」,未获得该片段时一直非常担心,知道有不少类似个案在没有影片作证下,只靠警员供辞而被入罪。她表示,取得片段後随即感到「放心」,认为即使控方坚持提诉,亦较不担心会有对她不利的情况出现。

辩方大律师萧志文在庭上表示,被告从「网上朋友」得到一段清晰记录案发经过的片段,内容与控方指控完全相反,称片中看到当时有一名身穿便服、疑为警员的男子,突然从後冲前撞向被告,再自行向前跌倒,随後该男拿出警棍指向被告,并称被告袭警,整个过程被告没有任何动作。

萧大状其後在庭外补充,该片段可见警署警长是用手肘撞向被告,而事後警署警长的手肘及膝盖有轻微伤势。被告亦忆述,直至她被撞到,才悉该警署警长一直在她背後;当时警署署长情绪激动,倒地起来後便挥警棍,又捉着她的手,指控她「袭击高级警员」,并向她展示擦损的手肘和膝盖。

萧大状透露,他在开庭前才收到控方撤回控罪的决定,一直打算审讯时才向控方公开该片段,而早前控方向辩方提供的现场照片,与片段显示事发位置有异,萧大状称若控方提出签保守行为,被告也不会接受。

控方在庭上没解释撤控理由,律政司发言人回覆本报查询表示,详细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後,认为未能支持合理机会达至定罪,故决定撤回控罪。

《基本法》第28条:
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
普通袭击
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1年。

《香港法例》第232A章 《警察(纪律)规例》第I部第3条:
(2)违纪行为指 ——
(j)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或在关乎警队履行任何职责或职能方面,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

妨碍司法公正是普通法的可公诉罪行。该罪行指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作为或行为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第11(1)册 (第四版再版 )第 315 段 )。

– 提出虚假的指控
– 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的陈述

《香港法例》 第200章 《刑事罪行条例》第31条 :
宣誓下作假证供
任何人如在一般情况下或某一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为证人或传译员後,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一项在该程序中具关键性的陈述,且知道该项陈述是属虚假的或不相信该项陈述是属真实的,即属犯宣誓下作假证供的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及罚款。

《警察通例》第20章第20-14条:
2. 只要拟进行的工作不妨碍人员妥为保管委任证,警务人员在任何时候均须随身携带委任证。便衣人员不论是否当值,在与巿民接触和行使警察权力时,必须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证。在案发现场的便衣人员,须将委任证挂在显眼的地方,让人易於辨认其身分。

相关事件:1111黎明三罢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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