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6日星期六

【投书】海丰违规电杆害人丧命 家属求诉无门

【大纪元2012年06月16日讯】事情缘由:

朱家荣(汉族,男,57岁,海丰县陶河镇新沟村人),于2012年6月3号下午4:20左右,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港口至陶河公路驻军农场段拐弯处,由于视线和车速问题躲闪不及,头部撞上08陶河/港口035-1电信专用杆,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29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一条规定,朱家荣的死亡和该条电信专用杆的违规建筑有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电信局应当承担因过错造成朱家荣死亡的法律责任(非主要责任)。(注:在该电信专用杆树立位置仅距离公路边缘60厘米,且在公路急弯处,完全没有安全警示等提示。之前曾有一条电信专用杆被手扶拖拉机撞断,08陶河/港口035-1电信专用杆后又被原位替上。之后又曾发生过几次撞杆车祸,虽然没有人员死亡,但足以证明此位置设立电信专用杆已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安全。尽管如此,仍旧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这是对百姓生命的极大漠视)-

死者朱家荣,在国家低保扶持下勉强得以养家糊口。但家里尚有89岁的老母卧病不起,需要赡养。以及两个有轻度智障的儿子,可怜的是家中没有妻子照顾两孤儿,生活极度困难,难以为继。死者死后至今无法安葬,尸体仍停放于殡仪馆,依靠亲戚朋友接济。

6月5日死者家属将以上情况向陶河镇电信和海丰县电信局反映,恳请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朱家荣死后的相关事项,以及和死者有关的抚养赡养关系人给予合理适当地赔偿,希望能够使死去的人去得安心瞑目,但几次都遭到冷漠推脱。电信部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一口咬定为死者单方面责任,与电信局无关。

6月7日死者村人到陶河镇电信上访,该部份负责人说要到县电信局开会研究,6月11日给予答覆。

6月13日,电信部门一味推卸责任,没有给以答覆。死者家属无奈到县电信局上访。

当天上午,海丰县电信局局长答应赔偿,但说要开会研究。把死者家属骗了回去。两天过去了,电信部门还是没有答覆,连个电话都没有。尽显无赖!更为惊人的是,海丰县公安局还放风威胁死者家属,再上访就要抓人。令人费解的是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报告中,只字未提该违规的电信杆,也没有提到死者是头部撞到电线杆。

死者家属生活困难,无法上诉法院,诉求无门,跪求能得到媒体的帮助!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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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 http://epochtimes.com/gb/12/6/16/n3614260.htm【投书】海丰违规电杆害人丧命-家属求诉无门  美东时间: 2012-06-16 09:01:46 AM 【万年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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