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日星期六

陕西强奸幼女案的7名被告仅获刑3至7年

【大纪元2012年03月03日讯】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略阳强奸幼女案,一审有了结果,涉案7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为7年,最低的为5年,1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此判决结果一出,舆论为之哗然。 有大陆民众表示:"太轻了,这些官员以出来还会继续祸害百姓。"更有民众气氛地说:"完了!我彻底绝望了!判得太轻,判得太轻!"

事件回放

据大陆地方媒体报导,略阳县强奸幼女案,最早是由网帖曝光。2011年11月5日,汉中贴吧,一则网帖引起网友关注:"两个星期前,略阳县郭镇,一名村干部和3个镇ZF(政府)工作人员吃完饭喝完酒之后决定出去消遣,然后就到学校××了一名14岁的镇上女学生,致其大出血……"

经查明:2011年9月18日,略阳县某初中学生高某与朋友苏某约女同学赵某某(1998年12月出生)到县城一酒吧玩耍,高某以自己有病,要很多钱看病为由,欺骗赵某某"坐台"挣钱。魏刚平、赵祺勇、蒋明科、孙建国、赵德宝先后于2011年9月、10月间,在县城两处酒店嫖宿赵某某。其间,林峰经程伟介绍嫖宿赵某某。

判决结果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今年2月,略阳县当地法院对"嫖宿幼女"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3月1日至2日,对7名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赵祺勇(原郭镇镇干部)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蒋明科(原郭镇镇干部)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魏刚平(郭镇镇西沟村原党支部书记)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林峰(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孙建国(城关镇农民)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赵德宝(城关镇农民)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程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因高某、苏某未满16周岁,公关机关对其另案处理。蒋明科、赵祺勇、魏刚平等人被检察机关批捕,蒋明科、赵祺勇被开除公职。

所谓的"嫖宿幼女"罪

1997年中国大陆的刑法修订以后,"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针对这一案件,有大陆民众表示,"嫖宿幼女"不按强奸入刑是法律之耻。就应该废除"嫖宿幼女"这样的恶法。按国际惯例,和小于十四岁的人发生性关系一律算强奸。咱们反倒定出这么一条法律,刑罚还很轻,悲哀啊!

(责任编辑:肖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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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 http://epochtimes.com/gb/12/3/3/n3529264.htm陕西强奸幼女案的7名被告仅获刑3至7年  美东时间: 2012-03-03 06:56:54 AM 【万年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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