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9日星期二

香港特首选举改协商产生?现任前任特首隔空对阵

梁振英(圖左)和林鄭月娥(右)雖同為特首,但對特首產生方法意見未必一致。
梁振英(圖左)和林鄭月娥(右)雖同為特首,但對特首產生方法意見未必一致。 © 法广 /麥燕庭

(来源:法广RFI 作者: 特约记者 麦燕庭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在北京有意修改香港制度和政治架构以加强操控之说满天飞之际,从之位退下后获委为中国政协副主席的梁振英表示,若特首立即改由协商产生,并没有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亦毋须修改《基本法》及提请人大释法。不过,现任特首林郑月娥则表示,特首由选举产生较佳,事实上,北京的中央在港推动特举的诚意是「路人皆见」的,一旦更改,更需修改《基本法》附件。

现时香由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提名后再由该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而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第45条第一款,特首「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前特首梁振英在昨(18日)刊登于建制派网媒《香港01》的专访中表示,这是当时社会和中英双方的共识,「若我们明天宣布,行政长官改由协商产生,英国人不能说我们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亦不需要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释法」。但他补充,这只是举例,他「不会讨论日后是否有需要、会否修改选举方式及制度」。

曾经参选并成功当选特首的梁振英又指出,英国人当年同意香港可透过协商产生特首,是因为英方知道香港交回中国后不会变成一个独立国家,他强调,香港非「主权性民主」,事情「「并非自己750万(港)人自己围内的事」,形容这是红线。

现任特首林郑月娥今(19日)早出席会议前作出回应,指梁振英的说法不能说是违反《基本法》,但4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同时订明,特首将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而特首的具体办法将由基本法附件一作出规定。她认为,一旦改变特首产生办法,便须修订附件一,且须经非常严谨的程序进行。

她续称,回归以来,历任特首都是透过选举产生,加上选举为社会带来的实际效益,包括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可以向社会交代其管治期望,特首都是由选举产生较好。她又说,选举特首的选委会由最初的400人增至现在的1200人,并原拟在2017年让港人经由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后由一人一票选特首,可见北京政府非常有诚意在港推动选举,循序渐进达致普选的诚意是「路人皆见」。

林郑月娥提及的2017年普选方案,被称为「三落闸」方案,是中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决定,当中订明,提名委员会不实行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特首参选人须获得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才能成为候选人,而候选人数目只限2至3位,「决定」同时订明,2016年会选举的组成和方法不变。这个被指违反基本法的「831决定」触发2014年的占领运动及雨伞运动,当按「决定」制订的草案翌年在立法会通过时,因建制派错误离场而被民主派以28票反对、8票支持的情况下大比数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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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尹兆坚形容,梁振英的说法是开倒车,一旦落实,只会打击和损害北京的中央政府,亦令世人看到中国再次不守承诺,因为《基本法》同时列明,透过普选产生特首是「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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