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4日星期六

陆百余律师吁立法增“妨害辩护律师履职罪”

习近平当局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或为了整顿官场。 (Fotolia)

近日大陆百余位连署签名要求立法增设妨害辩护律师履职罪。 (Fotolia)

近日百余律师连署签名要求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惩治践踏辩护权的犯罪行为,提出在刑法中增设“妨害辩护律师履职罪”的立法建议。

最近至少有115名律师联名签署建议书,强烈要求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惩治践踏公民辩护权的犯罪行为。

建议书中表示,“近几年来,在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一股非法干预、阻挠律师辩护的司法逆流,一些地方当局或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会见、通信,或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解聘其委托的律师,或直接安排官方认可的律师出任辩护人,或迫使当事人在媒体上认罪。”

“尤有甚者,竟然对办案的辩护律师采用跟踪、威胁、强制使唤,直至拘留的非法手段,阻挠、破坏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如此猖狂践踏公民辩护权的行径,规模之大、波及之广、影响之巨,以去年天津发生的抓捕维权律师和异见人士的709系列案件达到顶峰。”

建议书认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既是中国公民的一项性权利,也是宪法确立的一项司法原则,并引国内法与国际法之规定进行分析说明得出结论:国内法舆国际法清楚宣示四项司法准则。

包括,1)被告有权获得辩护;2)至少应保障被告人有一名自行选定的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并保护其权利;3)尽快与律师会面或联络,“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四十八小时”;4)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部门有义务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建议书还以天津公检法在处理709系列案中对当事人,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权利和司法原则在中国沦为一天大笑话,是对国人智商的绝大侮辱。

联署者之一的河北律师卢廷阁向大纪元记者表示,“长期以来,法律明文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力,只停留在纸面上,在实践中的落实完全靠办案机关和办案人的心情、好恶,比如老大难中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些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仅靠向公、检、法等权力部门投诉、控告起不到任何纠错作用,因为往往他们自己就是侵犯者。”

他认为,要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应该有可操作性的惩罚救济措施,所以入刑是个不错的选择。妨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严重程度不亚于妨碍司法权,更重于扰乱法庭、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连署者之一的蔺其磊律师也向大纪元记者表示,针对法治环境恶化的状况,律师们以立法建议的形式,一个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另一方面是对整个官方肆意恶化法治进行一种抨击和控诉。“包括我代理7.09案中的谢阳案,整个司法流氓无赖化,以种种理由和手段拒绝律师会见,拒绝律师负责复制卷宗。”

因此众律师们建议,在《刑法》妨害司法罪一节中,增设“妨害辩护律师履职罪”: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违背法律规定和程序,阻碍、破坏辩护律师履行职务的,构成妨害辩护律师履职罪。

而且,其他党政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律师执业机构的执业人员与前款所列人员串通、勾结,伙同妨害的,以共犯论处。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要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大纪元 责任编辑: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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