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纪元2012年07月13日讯】[陈有西律师按语] 此文我前一晚上传后,转天中午点击即达5万余人次。但是晚7时网友告文章突然被删。查询了网管,告是有关部门的要求。此文内容并无政治问题,只是说明了重庆特定时期的一种真相,人民有权利知道真相。全国转发转贴和下载保存的人已经很多,删也已经没有用。现将此文重新上传。这个版本是许丹编辑过的,比我的原本更清晰。为保护她的网链接就不给出了。各位网友对此文可以保存一下。如果再被删,我第三次就不上传了。 [陈有西原按] 这篇13万多言的回忆实录,是重庆一位中层警察写的。文章题目是我另帮助起的。我已经经过核实。他是重庆黑打内幕的见证者和记录者。稿子是通过上海名记者杨海鹏转我的。据说复印本在重庆警察内部早就流传,有的人看后抱头痛哭。我一直说,体制内不缺明白人。五毛一直质问我依据何在。年初我去重庆,蒙冤警察家属向我哭诉时,我不客气地质问她们,为什么要把希望寄托到我们几个律师身上?你们自己为什么不揭露?你们的揭露比我们来说,更有说服力!没有神仙皇帝,只有你们自己救自己!现在,一个警察发声了。我期望么宁、付鸣剑们也站出来说话。他们的故事会比警察故事更精彩。 (接上文) 三十五、禁令当禁 如今,禁令可谓满天飞,上至中央,下至地方都热衷于发布禁令,而发布者却从不考虑禁令适不适合,起不起作用,张口就下令,提笔就制定,使本来很严肃的一件事成了大众笑料。使其不但污染了环境,而且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政府形象。这种极不负责任的、随意发布禁令的行为应当休矣! 目前,一些禁令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把禁令凌驾于法律之上。什么是禁令?禁令是在国家法律法令之下的、一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一部份,纯属于乡规民约范畴,是某个部门的单个行为,不具备普遍性、法令性。反之,你那禁令就是违法的。然而,现在许多禁令不但与国家法律法令相抵触,有的甚至把国家法律法令置之脑后,让禁令一统天下,国家法律法令可以不遵守,必须遵守其禁令,国家法律法令允许的,它却强令禁止、杜绝,似乎禁令比国家法律法令还权威,还重要。其实,这是貌视法律法令,以我为中心,以我为老大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恶性膨胀。 二是草率、轻浮颁布禁令。颁布禁令之目的,是为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需要人们去遵守、去执行的,不是一句口头禅,也非信口开河,更不是某位领导人头脑发热后的梦呓。发布禁令,必须慎之又慎,科学严谨。不能想当然,更不能以个别领导的好恶为标准而制定禁令。还有就是朝令夕改,使群众无所适从。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干,一个领导一个样,一届班子一个招,都想显示自己的权威,结果不但降低了自己的威信,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是禁令性质错位。禁令中的一字一句,都应该彰显一个单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道德素养。如湖北的"严禁教师强奸女学生"、贵州的"不准抢劫警车"、重庆的"严禁人货混装"等禁令,不但缺少文化品味,而且逻辑混淆、观点模糊、导向失准,更严重的是连性质都搞错了。如:"严禁教师强奸女学生",那么,其他人就可以"强奸女学生"吗?并且,强奸不是严禁的问题,而是必须绳之以法的问题,你一条禁令就能禁止"教师强奸女学生",那不是天方夜谭吗?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要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请关注大纪元的广告商家,向朋友推荐大纪元,感谢您的支持! 本文网址: http://epochtimes.com/gb/12/7/13/n3634709.htm重庆岁月-一个警察的独白《见证王立军》(21) 美东时间: 2012-07-16 02:48:51 AM 【万年历】 法轮功 from 大纪元 - 大陆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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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重庆岁月:一个警察的独白《见证王立军》(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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