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4日星期日

孙东洋一审刑事判决书

简介

河南省新密市
刑事
(2019)豫0183刑初224号
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人孙东洋,男,1998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郑来有,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东洋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东洋及其辩护人郑来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孙东洋在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青屏苑二期19号楼1202号家中,使用家中电脑通过租用境外(美国、日本)服务器创建网站,非法在网站上出售“”程序账号及引导使用教程,有486人购买孙东洋出售的“翻墙”程序软件账号,借助该软件运用通讯加密和混淆技术手段,绕过和突破国家对国际互联网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系统),可以访问被国际互联网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屏蔽和过滤的及其他互联网应用、服务,以每人每月7元、3个月人民币20元、6个月人民币40元、12个月人民币80元标准通过支付宝或者QQ红包方式收取费用。经统计,孙东洋通过出售“翻墙”程序软件账号直接获利87704.05元。到案后,违法所得已退缴。2018年11月12日,孙东洋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孙东洋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周某、陈某1、丁某、陈某2、孙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退赃证明,追缴物品清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同步录音录像说明,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追究被告人孙东洋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东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孙东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东洋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本人愿意认罪认罚;2.案发后其家属退还违法所得87704.05元;3.被告孙东洋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孙东洋在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青屏苑二期19号楼1202号家中,使用电脑通过租用境外(美国、日本)服务器创建网站,非法在网站上出售“翻墙”程序软件及使用教程,先后向486人出售“翻墙”程序软件。该“翻墙”软件用通讯加密和混淆技术手段绕过和突破国家对国际互联网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系统),购买者可访问被屏蔽和过滤的境外网站。孙东洋通过支付宝或者QQ红包以每人每月7元、3个月20元、6个月40元、12个月80元标准收费。经统计,孙东洋出售“翻墙”程序软件获利87704.05元。2018年11月12日,孙东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孙东洋家属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东洋供述,证实其因售卖“翻墙”软件、账号、发布如何翻墙教程被传唤到新密市公安局。“翻墙”是利用代理软件或者VPN,避开或突破国内互联网防护措施浏览境外网站。代理软件可以让某个应用程序连接代理服务器,实现访问境外网站或者应用的目的。VPN可让电脑连接到VPN服务器,使计算机内任何应用都可连接到境外服务器。其在家中电脑操作,通过之前注册三个境外网站售卖。客户先付款,其给客户邀请码,客户登陆puleng.pw网站用邀请码注册,成功后会得到一个翻墙使用的账号和密码,在网站下载软件“SSR”。客户在翻墙软件SSR上输入账号、密码就可访问境外网站。2015年其在网上跟着教程学习,后来学会搭建代理软件技术,2016年4月开始在境外网站购买服务器、注册两个网站,尝试着搭建代理账号。其购买的服务器是在美国和日本的网站上购买的。注册三个网站:第一个域名是puleng.pw,中文名字叫扑棱网,2016年4月开办的,租用的服务器在美国,主要下载翻墙软件和售卖代理账号。第二个域名是doub.io,中文名叫逗比根据地,2015年5月开办,租用的服务器在日本,网站内容主要是如何使用翻墙软件教程。第三个域名是softs.wtf,中文名叫逗比云,2016年开办,租用的服务器在美国,主要提供下载翻墙代理软件服务。目前正常运行的是第一个网站,后面两个网站经常被封。其为方便网友寻找新域名,陆续买了25个左右域名,网站名称没改变,域名后缀经常换。扑棱网一直都是其负责管理维护。后两账号因网站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被网络安全部门发现并屏蔽。扑棱网主要是售卖其搭建的代理账号和下载代理软件,逗比根据地主要是翻墙教程,逗比云主要是提供免费下载代理软件服务。客户需要代理账号是通过支付宝账号和QQ红包收款。其支付宝账号是for×××@qq.com,QQ号是17×××40,绑定的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借记卡,卡账号后四位是6986。收费标准是7元1个月,20元3个月,40元6个月,80元12个月。目前使用有480多个代理账号。代理账号都存在电脑D盘网站文件夹内存放。客户付费后如果不会使用,其会以文字方式教他们,或者直接远程协助他们装好。搭建的账号可以正常使用。刚开始在QQ群、百度贴吧、博客里打广告,其会按照流程给客户讲解,或转载“逗比根据地”教程给客户。目前客户数量跟账号数目差不多,信息都在电脑上存着,都是QQ号或者邮箱。两年赚了8、9万元钱,电脑D盘上存有收支情况。赚的钱都用于买家具、还房贷、日常生活花销。

2.证人周某证言及支付记录,证实其使用一种翻墙软件浏览境外youtube、INS、Tumblr网站。2016年7、8月份左右,其在百度贴吧看到一个帖子,上面有卖“翻墙”软件信息,帖子有个QQ群,其加到QQ群里,联系到售卖“翻墙”软件群主,根据群主在群里公告,复制公告上网址链接,在网站下载一个图标类似于飞机的SSR翻墙软件进行注册,完成后充钱,就可登录境外网站浏览境外网站上的信息。加入的QQ群号:48xxxxx69,群里有460人,平时群里都聊怎么使用“翻墙”软件。“翻墙”软件收费是一个月7元,100G流量,2016年7、8月到2018年11月左右,中间充了近200元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即充值卡充值;另一种是支付宝支付。群主昵称是(*东洋),账号是:for***@qq.com。其支付宝账号是135××××1139,昵称:不是一只好猫,其给对方付款时,对方要求备注qq邮箱,作为购买凭证。

3.证人陈某1证言及支付记录,证实其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网站。大概2018年初,其在微信群看到有人发信息转让“翻墙”软件,按他发的链接和账号密码登陆,浏览境外网站,他给的账号有几天余额,到期后看到网站提示让加QQ号群付费。其找到群主跟他私聊问他怎么使用,他告诉付费账号,让每月用支付宝付7元,充钱可登录境外网站浏览。SSR翻墙教程是网站上的一个教程,根据教程提示使用。翻墙软件一个月7元,通过支付宝充有9次将近63元钱。支付宝账号是:132××××2246,昵称是:man7d。群主支付宝昵称是东洋(*东洋),账号是for***@qq.com。其QQ邮箱号是149×××@qq.com。

4.证人丁某证言,证实大概2016年时其通过网上搜索“翻墙”软件工具,加入QQ群,群主称要先登录网站注册,每月付6元,开通会员后使用。SSR翻墙软件上有类似教程,其根据教程提示使用。网站名字叫逗比根据地。2018年底时发现不能使用。翻墙软件的账号是QQ邮箱100×××@qq.com。SSR翻墙软件一个月收费6元,后变成每月7元钱。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SSR翻墙软件群主。群主支付宝账号昵称是东洋(*东洋),账号:for**@qq.com,其支付宝账号是137××××2976,昵称丁某。

5.证人陈某2证言及支付记录,证实其在境外网站上youtube、谷歌网站、学术论文等。2017年3、4月,其在一个论坛“G+”看到有人发布关于“翻墙”软件信息,有一个叫逗比根据地的博客有链接、使用教程、一键安装脚本、QQ号,都是关于怎么使用翻墙软件的,其点击链接注册会员。每月支付6元,其付费后按指导操作浏览境外网站。其翻墙软件账号是136×××@163.com,开始使用每月付6元,后成每月7元钱。2017年3、4月到2018年11月左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备注邮箱账号。对方支付宝账号17×××**@qq.com,昵称东洋,其支付宝账号136×××@163.com。

6.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儿子孙东洋2013年左右在新密一家广告公司上班,之后一直在家,整天玩手机、电脑。

7.照片,证实被告人孙东洋在QQ群售卖“翻墙”软件的情况。

8.退赃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孙东洋家属已退缴赃款共计87704元。

9.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ShadowsocksR”程序软件通过已配置的12个境外互联网服务节点,运用通讯加密和混淆技术手段,绕过和突破国家对国际互联网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借助该程序软件可访问被屏蔽和过滤境外网络及其他互联网应用、服务。

10.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孙东洋住处进行勘验、搜查,发现孙东洋犯罪时使用的台式电脑、魅族手机,并予以扣押。

11.检查笔录及照片、统计表,证实侦查人员对涉案电脑固态硬盘检查,发现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孙东洋使用电脑注册境外网站租用境外服务器,在网站售卖“翻墙”软件SSR和账号,附带教程,为购买者避开或突破国内互联网安全防护措施、访问境外网站信息提供便利。注册三个境外网站,第一个网站puleng.pw(扑棱网)服务器在美国;第二个网站doub.io(逗比根据地)服务器在日本;第三个网站域名softs.wtf(逗比云)服务器在美国。孙东洋租借55个境外服务器节点为购买者搭建登录翻墙软件SSR账号。在网站上向486人售卖“翻墙”软件和账号,获利87704.05元。

12.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孙东洋的讯问情况。

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东洋于2018年11月12日被传唤到案。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东洋的个人基本情况。

15.无违法犯罪证明,证实被告人孙东洋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东洋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扰乱公共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东洋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孙东洋系坦白,愿意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孙东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在案的扣押清单、退赃证明、追缴物品清单及票据证实孙东洋亲属已退缴全部赃款;在案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实案发前被告人孙东洋无犯罪前科;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孙东洋所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孙东洋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东洋案发前无犯罪记录,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东洋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东洋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将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丹辉
人民陪审员 杨进生
人民陪审员 李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玉龙
书记员       张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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