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1日星期四

反修例运动1年控案定罪率一半不到警方涉滥捕滥控

2020年5月27日,部分港人街头集会,抗议国歌法,近300人被警方逮捕。
2020年5月27日,部分港人街头集会,抗议国歌法,近300人被警方逮捕。 REUTERS/Tyrone Siu

(来源:法广RFI 作者: 特约 甄树基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从去年6月开始的街头抗争,至今已一年,接近9000人遭到警方拘捕,其中1800人被落案起诉各项罪名,但根据的统计,发现过去一年涉及事件的已完成检控个案中,率只有49%,撤控率更直逼两成。有指出,定罪率奇低反映警方滥告,并分析警方过去一年多次错解法例,更借搜身搜出日常工具或示威用品,便控告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等罪名,成为继“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后的“新万能钥匙”。

本身为大律师的公民党成员梁家杰认为这个数字给予外界警方执法过滥的形象。

警方公布的数字显示,自去年6月起至今年5月31日,共有8986人被捕,当中1808人已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近四成为学生,18岁以下者有280人,未满16岁者亦有98人;最年轻被告只得12岁,被控刑毁、、堵路等罪;而最年长的被告则是被捕时81岁的李柱铭,被控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等罪。最多人被控的首三项罪名分别是暴动、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及非法集结。

警方指,至今有166人需承担法律后果,当中101人被定罪、1人被判保护令,另有64人以签保守行为了事,35人获撤控,3人审讯后无罪释放。

根据文件显示,签保守行为是防止罪案发生,受疑人不会被定罪,故律政司将签保当作脱罪计算。根据律政司计算定罪率的方法,过去一年已完结的示威案中,定罪率只有49%,撤控率更直逼两成。

另一名大律师李炜键告诉苹果日报,2018年裁判法院的整体定罪率为71.5%,反观示威案远远低于此数,还有近两成是律政司主动撤控“举手投降”,亦即评估过后认为无合理定罪机会;撤控率偏高,反映警方不够证据或证据不准确,却又要坚持提控。

报道指出,在1800个被控的案件中,至今起码有150宗涉及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将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罪(下称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案件;而在33宗撤控个案中,撤控比例最高的正正是此罪,接近三分一。例如元旦日39岁男电工被指在铜锣湾携有一包气球、一樽白色油、索带、手套等物,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控方最终因证据不足撤控,电工得讼费。另外24岁土木工程师被控于去年11月11日在摩理臣山道管有三个口罩、一个眼罩、一只劳工手套、一卷胶纸及望远镜,控方最终亦申请撤回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的控罪。

李炜键认为,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已成警方安插罪名给示威者的“新万能key”。条例以《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控告,根据案例,“非法用途”只限三种场景,包括是伤人、束缚他人及闯入处所,且有半年起诉期限。

李认为,警方以此罪控告示威者,只因根本不懂法例应用范围、或者没看过案例,受主观偏见影响,觉得“搜到猪嘴(防毒面具)必然用来暴动”。假如警方不理解条例而作出起诉,就是漠视法律。

李解释,若要在拘捕后48小时内起诉,警察大多是在没有索取法律意见的情况下“自己话事”,在控罪书上连防具或口罩都当作是非法工具,“什么东西都写上去,先告为快”,直至下次提讯被律政司发现控罪书上物品“告不进”,才修订控罪,甚至撤控。

警方就定罪率回覆查询时指,警员作出拘捕、律政司决定应否检控、乃至法庭决定被告人的刑责时,采用的标准并不一样。只要有合理怀疑,警务人员便有权对相关人士进行拘捕,重申警方是以专业态度处理每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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