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7日星期二

【投书】来自江苏省检察院的“忽悠”报告

【大纪元2012年07月17日讯】因中央、江苏省委的清官对笔者的冤案作出专门的重要批示,使笔者五年的依法维权之路总算见到了一线曙光,而负责核查的江苏省检察院于2012年3月16日向省委作出所谓的《郑亚信访举报问题核查情况报告》,同年3月29日派员来响水给予所谓的《郑亚信访举报问题核查情况公开答覆》,是彻头彻尾的"忽悠"报告、"忽悠"答覆(简称〈"忽悠"报告〉、〈"忽悠"答覆〉),名曰执行批示,实为阳奉阴违,笔者表示强烈的不服和愤慨!今特将《"忽悠"报告》的忽悠内容予以曝光,相信有识之士不会迷信"忽悠",而会明察秋毫。

一、关于非法搜查事项。《"忽悠"报告》在下列四点"忽悠":

1、《"忽悠"报告》认定"2006年响水县检察院在查办响水县建设局局长游某某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响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徐某某(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副局长郑亚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问题",认定笔者与游某某案有关的结论从哪里得来的?从李勤等人抓笔者,到一审法院判笔者,所有人、所有卷宗从未提及过游某某!李勤等人原认定笔者与原响水县副县长孙某某案有关,省检察院现认定笔者与游某某案有关,都是主观臆断的"忽悠"。

2、笔者控告2007年1月5日李勤指使周振华在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形下,使用检察警车强行将笔者从工作单位押至县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并搜身,指使徐劲松在宣布立案之前搜查笔者的住宅、办公室,为非法搜查;《"忽悠"报告》认定"经时任响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勤批准,于2007年1月5日决定对郑亚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随即传唤郑亚并搜查",该认定不能证明李勤等人对笔者搜身、"抄家"前宣布了《立案决定书》,有批准立案手续与向笔者宣布立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省检察院以混淆概念来"忽悠"上级,反而客观证明笔者的控告是属实的。

3、《"忽悠"报告》认定"办案人员传唤时出具了《传唤通知书》并经郑亚本人签字",将笔者在被非法拘禁后、被审讯时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的签字(卷宗和李勤等人2007年1月5-20日审讯笔者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为证),认定为送达《传唤通知书》正本时的签字,是移花接木"忽悠"。不要说是当时、就是至今,笔者也未见到《传唤通知书》正本!在"忽悠"答覆时,笔者提出:"如李勤等人送达了《传唤通知书》正本,我就会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能查到我签收的《送达回证》吗?"省检察院派员相互问:"什么叫《送达回证》?"他们连这点都不懂,能查明案情吗?他们在向上级的报告中,不"忽悠"才怪呢!

4、《"忽悠"报告》认定周振华对笔者搜身"搜查时出具了《搜查证》并经郑亚家属刘某某签字,《搜查证》列明对郑亚住宅、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搜查情况和搜查时扣押的存单、存折、笔记本、现金等物品有《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搜查笔录》和《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有关材料在案卷中有据可查。"将徐劲松对笔者"抄家"的有关手续认定为周振华对笔者搜身的手续,是张冠李戴"忽悠"!在"忽悠"答覆时,笔者请省检察院派员出示周振华对笔者搜身时的《搜查证》,他们无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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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 http://epochtimes.com/gb/12/7/17/n3637230.htm【投书】来自江苏省检察院的"忽悠"报告  美东时间: 2012-07-17 03:47:07 AM 【万年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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